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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45号)


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云南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云南省钢铁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云南省水泥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商务、农业、统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
  (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九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情况;
  (二)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按国家标准定期进行能效测试,以及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
  (三)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用能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以及制定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情况;
  (五)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六)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规定情况;
  (七)能源生产、加工、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情况;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情况;
  (九)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审计情况;
  (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第十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被监察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将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印、拍照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对用能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受理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被监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改进。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改进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 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C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八条 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评价考核,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施行,考核结果报省经委备案。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省经委审定。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州、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 考核指标 │   │       │                              │      │
│ 类  型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备  注 │
├──────┼───┼───────┼──────────────────────────────┼──────┤
│      │   │  节能目标 │                              │  签订责任│
│      │  50│  责任书内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   │  书的6个 │
│      │   │  容    │  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      │  行业主管│
│      │   │       │                              │  部门  │
│ 节能目标 │   │       │                              │      │
│      ├───┼───────┼──────────────────────────────┼──────┤
│ (50分)  │   │  到2010年 │                              │      │
│      │   │  实现节电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   │      │
│      │  50│       │                              │  其他部门│
│      │   │  20%、节水│  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      │      │
│      │   │  20%。  │                              │      │
├──────┼───┼───────┼──────────────────────────────┼──────┤
│      │   │建立节能   │                              │      │
│      │ 7  │工作协调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2分;定期召开会议,    │      │
│      │   │       │研究部署节能工作3分;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2分。      │      │
│      │   │机制     │                              │      │
│      ├───┼───────┼──────────────────────────────┼──────┤
│      │   │编制节能   │                              │      │
│      │   │规划和制   │编制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3分;制定年度节能工作措施2      │      │
│      │  5 │       │                              │      │
│      │   │定节能工   │分。                            │      │
│      │   │作措施    │                              │      │
│      ├───┼───────┼──────────────────────────────┼──────┤
│      │   │分解和落   │                              │      │
│      │  3 │实节能目   │节能目标进行逐级分解3分。                  │      │
│      │   │标      │                              │      │
│      ├───┼───────┼──────────────────────────────┼──────┤
│      │   │建立逐级   │                              │      │
│      │  5 │评价考核   │建立节能评价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3分;开展节能目标     │      │
│      │   │       │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      │
│      │   │制度     │                              │      │
│      ├───┼───────┼──────────────────────────────┼──────┤
│      │   │       │ 转发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等;               │      │
│      │   │       │ 监督下属部门执行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        │      │
│      │   │       │ 落实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中的节能降耗内容(发展改革委、    │      │
│      │   │       │ 经委、科技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国资委、环保│      │
│  节能措施│   │       │                              │      │
│      │   │       │ 局、铁路局等);                      │      │
│ (50分)  │   │       │ 优化能源配置,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发改委、经委等);   │      │
│      │   │ 节能政策  │ 合理配置科技经费,加大节能科技投入(科技厅);       │      │
│      │   │       │ 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财政厅);       │ 评分按部 │
│      │ 20 │ 法规和管  │ 执行和制定节能产品和产业减免税政策(发改委、财政厅、国   │ 门涉及比 │
│      │   │       │ 税局等);                         │ 例计算  │
│      │   │ 理指标   │ 资源土地审批程序中限制或禁止超标高耗能项目准入制度    │      │
│      │   │       │ 的执行情况(国土资源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      │
│      │   │       │ 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为政府提供准确的能源统计数   │      │
│      │   │       │ 据(统计局);                       │      │
│      │   │       │ 对节能法规、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      │
│      │   │       │ 加强节能降耗考核,建立节能型现代化企业制度(国资委);   │      │
│      │   │       │ 加强全民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      │
│      ├───┼───────┼──────────────────────────────┼──────┤
│      │   │建立节能   │制定节能奖惩办法2分;配套节能奖励资金2分;实施节能     │      │
│      │  5 │       │                              │      │
│      │   │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1分。                        │      │
│      ├───┼───────┼──────────────────────────────┼──────┤
│      │   │节能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3分;定期组织开     │      │
│      │  5 │       │                              │      │
│      │   │培  训   │展节能培训2分。                       │      │
├──────┼───┼───────┴──────────────────────────────┴──────┤
│ 合计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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