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电业部门:负责对依法取缔、停产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对敷衍塞责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移送相关部门。各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实施挂牌督办,严查严处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严重影响群众饮水安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进行梳理,对问题突出的实施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各县市区要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特别典型的案件将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还将定期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认真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