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风险基金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提取。
五、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缴足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目前,根据我市不同地域的生活水平,原则上被征地人员领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1.市区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220元;
2.县级市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65元;
3.平原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55元;
4.山区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40元。
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可选择更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险费完全由村(居)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负担本级确定的缴费标准所需费用中政府承担部分;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但必须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养老金待遇应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被征地后,在未达到领取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属于有劳动能力、就业有困难的,按国家政策规定(阳光工程)免费给予劳动力转移培训。
六、与其它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个人账户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账户本息转入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