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时16周岁以下人员(不含16周岁),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三、保障形式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达到规定年龄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金的筹集

  (一)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按项目实施单位划分,由同级政府筹集),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一次性缴清。

  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集体和个人不能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再为其缴纳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缴费比例

R:养老金月领取标准;m:领取分摊年限。

  参保人领取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适时调整。各地可根据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筹资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