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项资金专户),负责统一收缴,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 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政府非税收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集中调剂的25%,由市财政部门按期划拨到社保专项资金专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按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价款的2%计提,由市财政部门按期划拨到社保专项资金专户;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收入、社保专项资金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划入社保专项资金专户。
第五条 下列社会保障资金出现缺口或不足时,由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补充,财政预算安排仍不足时,可由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