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其他
1、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同级事业单位标准列入部门预算。
2、职工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转手续。
3、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未移交社区管理前与原单位现行的隶属关系不变。退(离)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等未列入养老保险范畴的各项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移交到社区的按移交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的,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到市机关事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4、已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选择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单位补充保险的费率最高不得超过10%。
5、参保人员退(离)休、退职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以及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账户本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
6、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申报《退(离)休(退职)人员、待遇情况增减申报表》以及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和死亡注销的户口本。市机关事保中心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同时按规定拨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
7、参保单位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原供养的直系亲属如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填报《退(离)休(退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表》,经批准后,由市机关事保中心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再符合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时,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8、退(离)休、退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受政纪、党纪处分的,按照《转发〈关于退(离)休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人发[1999]187号)确定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