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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基金的管理
  (1)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要按时划转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养老保险费的错征退费在养老保险支出户中办理。
  (4)养老保险基金存入专户后,开户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息并将利息纳入基金。
  (5)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6)实行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市机关事保中心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并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基金筹集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
  (1)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所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2)参保职工调出时,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职工调入时,其转入的个人帐户资金全额计入个人帐户。
  3、经办机构应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台帐,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月数等数据。
  4、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参保纪录。

  七、法律责任
  1、符合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应按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3、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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