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在其劳动保障机构设立相应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
4、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市机关事保中心的委托,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的申报工作。
5、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退(离)休、退职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稽核,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费用缴纳、个人帐户、参保信息、养老金领取等服务。
6、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社保基金专户,加强监督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管理;市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养老保险的统筹及基金的筹集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市、县分级统筹。
2、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部分,分别由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从规定的缴费时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退职的期间内,必需按时足额缴纳,不得中断。
4、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经核准退职享受退职待遇的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5、缴费基数
(1)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2)职工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地方出台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岗位性津补贴。
(3)参保的各类人员及其因请长假、病假、停薪留职、公派出国或外派(借)到其它单位工作期间,其作为缴费基数的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组成详见附表一。
(4)下列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含见习期的大中专等院校毕业生和熟练期、学徒期的工人)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参加工作之月的见习期工资计算;转正定级后,按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
受行政开除留用处分以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或缓刑期间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组成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