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予以收回,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条 科技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