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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厅审核,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到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由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科技厅,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变更、中止、撤消,项目组织单位应向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技厅审核批准后,停止项目预算的拨款。需要变更项目的,按照项目立项程序重新报批后,方能按项目预算进行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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