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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组成部分。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按有关要求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
  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选定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科技厅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五条 科技厅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责任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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