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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计划管理费包括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或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招标、前期调研、论证、咨询、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厅负责管理,年度预算由科技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经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概算或预算。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对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经费概算或预算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预算进行独立评审或评估,在预算评审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并批复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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