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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财教[2007]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科技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事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及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科技兴新专项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科研院所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的科技项目,积极探索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实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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