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第八条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条 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