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