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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省级各部门评价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纳入省人民政府对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进行。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节能办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对“双百家”企业的考核,其中列入国家千户企业中的86户企业的考核,由省节能办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其余114户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对各市人民政府及“双百家”企业的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二)奖惩等次
  1.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省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2-3个名额。优秀奖包括山西省节能先进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先进企业、山西省节能先进个人,每个奖项设50个左右名额。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驻晋中央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各设区的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省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省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由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奖项候选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省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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