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确保实现“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25%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的必要性
省委、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5%左右的指标作为“十一五”期间全省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省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万元地区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是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投入、财税政策、能源价格、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政策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对省级相关部门应有评价。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十一五”期间都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相关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省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节能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要通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为顺利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省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考核对象
(1)各市人民政府
(2)全省“双百家”重点能耗企业
(二)对省直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