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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定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 建立和完善监测考核体系。在2007年年底前,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我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三) 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管。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总体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四)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在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开展“百户企业节能行动”,“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检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和计量,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负责企业内部的节能监督管理,按时统计、分析和报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加强企业节能的措施建议。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十一五”期间创建100个资源节约型企业,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十一五”期间形成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六)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其中兰州市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强化对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不达标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监管工作,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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