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主要目标。以2005年可比价计算,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2.26吨标准煤下降到1.8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230立方米下降到160立方米,降低3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6.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9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6.8万吨(其中黄河流域控制在13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兰州市不低于8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一)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规定和要求等6项必要条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未按进度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定期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二)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造纸、淀粉、皮革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积极实施“上大压小”措施,“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装机容量77.5万千瓦,2007年关停20.3万千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市州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延伸石化、有色、冶金等重点行业产业链,加快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制药、农产品加工、特色旅游、现代物流等新型产业发展。实施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推动石油钻采及炼化设备、数控机床、电机电器、真空设备和风电设备进一步做大做强。制定《甘肃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河西地区等大型风力发电场建设。严格实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加大太阳能热水器推广使用力度,推动太阳灶、户用沼气等在农村地区使用。加快推进兰州、白银、天水等城市天然气利用。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积极争取发展核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