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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2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媒体健康普及率达到100%。
  23.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达到30%以上。
  (五)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水平(10分)
  24.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医师均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除外),护理人员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职称。
  25.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人员获得相关技术准入资格。
  26.县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为乡(镇)卫生院免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和培训。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六)严格农村卫生的监督管理(20分)
  27.所有的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8.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门诊处方合格率符合要求。
  29.乡(镇)卫生院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登记、采购、使用和处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30.食品生产和公共场所卫生经营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内无无证经营行为。
  四、申报条件
  凡申报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级政府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二)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达标率在80%以上。
  (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达到30%以上。
  (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补偿合理,运行规范。
  (五)农村医疗服务市场规范有序,无非法行医等问题。
  (六)在评选年度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和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五、评选程序
  (一)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初保先进县创建活动内容与考评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卫生局。
  (二)市初评和推荐。各市卫生局在11月底前完成对申报县(市、区)的初评,并将初评总分大于75分的县(市、区)名单和初评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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