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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制订的《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
(市、区)创建活动方案
(省卫生厅2007年9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22号)和《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根据《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制订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以下简称初保先进县)创建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系列政策,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与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卫生工作,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通过创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抓点带面,树立典型,积累经验,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队伍水平,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使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明显强化,农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评选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20分)
  1.县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晋发〔2003〕22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级政府每年研究2次以上农村卫生工作,解决农村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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