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用地竞得者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用地预审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济、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
(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持相关批准文件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必须按照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吉市国土资字[2007]40号)要求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时间、具体土地用途(如,工业中的纺织、钢铁等产业类别)等相应条款,并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七)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登记。用地者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用地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约定,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八)公示工业用地出让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