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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市、县(市)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

  下列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土地使用者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因新建或翻建厂房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破产)、转让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已出让或租赁工业用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方面严格把关。鼓励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3.依法用地原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供地结果等信息要充分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5.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应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科学编制下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及供地区域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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