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规划局、环保局、监察局《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
市规划局 市环保局 市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7]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市场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发[2006]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