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寄宿生住宿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标准为:实行公寓化 (见附件)管理的每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要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三)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服务 (代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1 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班车费、学具费、保险费、电影费、体检防疫费、校外活动费等一律取消。
2 确需统一学生服装的学校,学生的校服费不得由学校收取,可由学校组织,学生直接向校服供应厂家购买。
3 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课后看护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二、城市中小学收费
(一)范围。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未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8个中心城市公办中小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继续按 “一费制”的原则收费。所谓 “一费制”收费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包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国家允许的服务 (代收)性收费。
1 杂费。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70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5元。
2 信息技术教育费。凡开展投影、录音、录像教学,配备语音实验室和标准电教室的学校,每周上机课不少于1课时,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5元,中学每生每学期40元。
3 取暖费。中小学冬季取暖费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政府安排解决。财政全额安排冬季取暖费的,不向学生收取暖费。上年财政已安排一定数额取暖费的,实行 “一费制”收费后财政安排数额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财政有困难不能全额安排取暖费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收费标准上限为:火炉取暖每生每年30元,锅炉取暖每生每年50元,集中供热每生每年70元。招收非本学区的学生收费超过上述标准的不缴纳 “一费制”中的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