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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改造的增压供水设施,其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护;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

  (五)增压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六)增压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归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其增压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其更新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小区内2/3以上业主同意,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以从镇江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收取费用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
│  项 目   │          每平方米分类标准(元/平方米)           │
│       ├──────────┬──────────┬─────────────┤
│       │18米≤建筑高度<45米│45米≤建筑高度<75米│75米≤建筑高度≤100米   │
├───────┼──────────┼──────────┼─────────────┤
│增压设施建设费│     9     │     13     │      16      │
├───────┼──────────┼──────────┼─────────────┤
│ 运行、维护费 │     11     │     17     │      21      │
├───────┼──────────┼──────────┼─────────────┤
│  小 计   │     20     │     30     │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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