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改造的增压供水设施,其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护;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
(五)增压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六)增压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归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其增压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其更新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小区内2/3以上业主同意,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以从镇江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收取费用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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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每平方米分类标准(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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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米≤建筑高度<45米│45米≤建筑高度<75米│75米≤建筑高度≤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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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压设施建设费│ 9 │ 13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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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维护费 │ 11 │ 17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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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计 │ 20 │ 30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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