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公路的资金筹措与管理
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一)省交通厅每年统筹汽车养路费补助标准(有铺装路面):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度必须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三)“五小”车辆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全额返还,扣除一定的征收成本后,所收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度必须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同时要用足用好“一事一议”等政策手段,拓展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市、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用帐户。资金拨付实行专户到专户,封闭运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将省市补助资金拨付到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安排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由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本辖区交通主管部门。五小车辆经费由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各自农村公路专用帐户。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监管,认真核算养护及管理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报批、审核制度,加强监管,认真核算养护及管理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进行,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镇江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情况纳入各辖市(区)的目标考核之中,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挂钩,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及补助标准挂钩。
各辖市(区)要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大监督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