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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政策,筹集落实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审批农村公路管养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标准。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本辖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检查监督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县道的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镇江市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镇江市区公路管理站承担具体管理养护工作,不再另设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筹集本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的计划管理

  管理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

  年度计划应包括:资金计划,养护改善,大、中修工程计划,小修保养计划等内容。

  县道的养护年度计划由各辖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村道的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后,报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养护年度计划,按季度向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资金收支情况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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