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市各政府网站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网站停止运行的,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天津政务网编辑部报告,内容包括:网站停止运行的时间、原因,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网站关闭期间内容发布渠道安排等事项。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检查、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对本单位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其网站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提高维护政府网站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不得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宣扬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化办、市监察局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信息化办、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公众、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网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