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热点专题--省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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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八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密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九条 信息保密工作由提供信息的部门领导承担第一责任,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上网信息是指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 所在部门行使职责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 上级及本部门制定的需要社会了解并遵照执行的制度、规范、办法;
(三)应向社会公布的公告、工作目标、任务安排、要求和总结等;
(四)改革创新的做法和成果;
(五)工作探讨、调研报告及上级领导深入调研的内容和结果;
(六)可公开的有关社会保险的统计数据、图片;
(七)为增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透明度需向社会公布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与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