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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全国整规办联合召开的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京津冀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会议精神,自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隐蔽性和流动性,集中力量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和区县责任制度,统一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法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厉惩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彻底摧毁在我市活动的传销网络,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萌发和蔓延。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执法。要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刑的现象,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突出对“拉人头”式传销行为的打击和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惩传销头目,从根本上瓦解传销网络。严格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对为传销提供住宿条件和经营、培训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二)打击重点。一是重点打击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的传销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或仓储服务、人员住宿等条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二是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行为。三是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四是重点惩处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五是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区域等传销活动高发区域,重点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加大对违法租赁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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