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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热力、电力配套工程资金分别由供热、供电单位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土地出让后,热力、电力配套工程资金由土地受让方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缴纳。

  (三)通信配套工程资金由通信建设单位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四)居住区内给水、燃气、再生水的服务站、抢修站和公交场站、集中供热站、电力35KV以上(含35KV)变电站、通信设备间等设施建设资金由相关单位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土地采用行政划拨供应方式的,各相关单位按政策缴纳土地整理费用。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工程资金,由土地受让方纳入开发成本,其中,由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住宅建设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字〔1997〕96号)中规定的专项费用,向所在区有关部门交纳。

  四、工程验收及设施管理

  (一)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土地整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二)非经营性公建竣工后,分别由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土地整理单位向各配套管理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各配套管理单位纳入正常维护管理。其中:道路、雨水、污水、绿化、环卫等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负责维护管理;自来水、燃气、再生水、电力、通信、热力等设施分别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通、路灯等设施分别由交管、路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四)非经营性公建验收合格后,由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分别向所在区使用管理部门移交设施及竣工验收资料,各使用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五)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验收及设施维护管理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及范围界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及范围界定

  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包括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具体内容及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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