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招投标前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前,须先到省建设厅办理每年一次的监理从业人员登记手续;登记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信息系统)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核验,否则不予办理单个项目核验。通过单个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必须按照通过核验的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禁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在我省从业。
(十四)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必须实行挂牌上岗制度。驻苏监理企业按照本省规定核发上岗牌。非驻苏监理企业实行单个项目核发上岗牌,工程竣工结束后上岗牌自动作废并及时上交,否则不予核验下一个项目。驻苏监理企业和非驻苏监理企业都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十五)本省和驻苏监理企业在省内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的,按照本意见第十三规定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
(十六)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2、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利用企业资质进行经营;
3、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4、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5、使用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自律承诺书”制度。监理企业要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转包业务、不接受挂靠、不压低取费标准竞争、不签订阴阳合同、诚信经营、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自愿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等内容的自律承诺书。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十八)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十九)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二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二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二十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二十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按时、保质、足量地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二十四)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二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必须持证和挂牌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