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的资金筹集
(一)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要加大财政对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应根据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市州、县市区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具体安排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市州、县市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还可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筹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
(三)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保障方式
(一)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主要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以收购、腾空旧房和社会捐赠的住房为主进行配租。政府出资建设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50平方米。
(三)对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产权单位要按市州、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
实施廉租住房,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制度建设。尚未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尽快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制定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及目标考核、办事公开、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