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对象免交垃圾处理费
(一)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
(二) 经市民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领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四)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家庭);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按月征收。
缴费人属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由收费单位委托供水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其他缴费人由收费单位直接征收。
第八条 居民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计费,按照以下方式征收:
(一)对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以户征收;
(二)一户多表的居民户或同一户主在中心城区内拥有2套或以上房屋的,有使用并需缴纳水费的必须缴纳垃圾处理费,其垃圾处理费由房屋使用者缴纳(房屋业主自住的除外);
(三)一表多户的,经收费单位核定,按实际居住(租住)户数征收;
(四)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管理小区或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由收费单位核定户数后,代征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征收;
物业小区或村居(社区)的管理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对其管理服务辖区内的居民住户和商户按颁布的收费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用工单位有集体宿舍的,经收费单位核定居住的属于暂住户口的员工人数后,按标准向用工单位征收(用工单位负责按收费标准向员工代收代缴)。
第十条 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照不同收费对象,实行按人数、经营面积和垃圾产生量征收。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实行按人数征收。
独立使用水表的,以上一年度末单位在编人数按不同收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