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价[2007]167号)
金平、龙湖、濠江区物价局、建管局、环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环卫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暂行)》,现予颁布施行。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和其它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中心城区原袋装垃圾上门收集服务费和垃圾代运服务费等有偿劳务服务性项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设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
(二)个体经营者;
(三)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四)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组织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