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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7〕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经批准的“一费制”外的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其他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学生入学注册时向学生收取。活动费按次收取,活动结束要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多出部分及时退还学生家长。个别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校按学期向学生收取活动费标准的做法,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加强高中阶段择校生的收费管理。学校招收高中阶段择校生人数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省一级学校不超过25%、市一级学校不超过20%、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15%范围内。学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高中阶段择校费标准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学生培养成本的三倍制定。各地要加强对择校费成本的审核,凡超过规定的择校费要调低收费标准,未达到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已改制并获得民办学校收费资格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独立法人,独立经济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改制学校,要取消其民办学校的收费资格,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的管理,不得越权违规批费,并对本地区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学校,要给予表扬和正面报道;对屡查屡犯,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教育乱收费单位,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检查结果请于5月10日前报省局收费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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