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注重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申请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勘察、质证辩论与协调和解等各项工作规定。要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还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要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要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相互交流借鉴,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针对我省行政复议能力相对薄弱的现状,各级政府以及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目前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有名无实、人员短缺、办案条件落后的问题。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选配、充实和调剂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质的专职或兼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
行政复议法第
39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把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人事厅、省高级法院、省行政学院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轮训,并在培训的基础上确认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向全社会公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名单。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