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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五、强化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二)加强领导,完善落实政府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年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奖惩,考评奖惩情况通报全州。对考评得分为后两位的,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州政府说明情况。同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等的重要考评指标,定期检查考评奖惩。对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年度综治考核“一票否决”。各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县消防工作情况向州政府专题报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消防工作领域的腐败现象,要严厉惩治。
  (二十四)严格落实火灾隐患责任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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