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尽职责协同配合。应组织烟草、水利、交通、气象、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州总体规划编制分项目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当地乡(镇)要积极配合,加强烟水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基本烟田的有效排灌能力;加强烟路配套工程建设,确保物资供应、烟叶调运;加强防雹、人工降雨设施建设完善烟区防雹网络体系;加强烤房、收购网点和仓储建设以适应生产布局、生产规模的要求。
第十二条 明确烤烟生产基础设施权属。由烟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补贴建设的集中密集式烤房等生产基础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和维护权归乡、村、组、社集体;水窖、蓄水池、单个密集式烤房所有权归烟农,并享有继承权。
第十三条 推进标准化生产。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州烟草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定并颁布优质烤烟生产的地方标准,并在全州推行优质烤烟农业标准化示范种植,由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科技创新,通过科技示范,典型引路,加快烤烟生产实用技术和新技术措施的推广、普及、提高;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提高烤烟生产整体水平,创文山烟叶品牌,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州、县人民政府及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国土和能源、电力、烟草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规划要求,分别抓好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封育并重,强化水土保持工作,为基本烟田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加强耕地质地建设,推广绿肥种植、秸杆还田、有机肥科学使用,调整前茬作物,不断改善土壤环境,保护和提高地力,确保基本烟田可持续利用;立足开发多种能源,必须坚持以推广燃煤、电能为能源进行科学烘烤,严禁乱砍滥伐林木烘烤烟叶。
第十五条 落实措施防治污染。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排放“三废”的工厂、作坊。对已经建成而“三废”排放未达到控制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烤烟生产保障机制。州、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减灾和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部门要筹集烤烟生产风险资金,对按计划种植而遭受冰雹等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烟农适当补助。当地气象、防雹、救灾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健全完善防灾减灾机制,不断提高基本烟田保护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