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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文山州优质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实现基本烟田规模管理。要按照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流转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流转等途径,实现规划区内基本烟田的流转、相对集中,规范管理,高效利用,提高整体产出效益。
  第五条 严格实施基本烟田保护。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各县人民政府划区、定界、登记造册、编制图表,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对已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要确保其基本烟田不被挤占,其配套设施不被破坏。除轮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本烟田擅自改作他用。对不利于基本烟田保护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烟草部门负责调解并责令纠正。破坏基本烟田保护区内生产基础设施、设备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签订基本烟田保护责任书。在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地方,由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责任书,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烟农颁发基本烟田证书。明确政府、烟草部门、村民委员会、烟农对基本烟田的保护责任、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
  第七条 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确定,由县烟草部门与烟农签订满足烤烟两年一次或三年一次轮作的种植合同,确保基本烟田有效轮作,提高资源承载能力。
  第八条 征用基本烟田应实行补偿。经州县人民政府允许的投资开发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和烟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烟田的单位,应依法补偿。
  第九条 依法保护烟农的合法权益。烟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资金,扶持基本烟田建设和烟叶生产种植,并对烟农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帮助。烟草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标准收购烟叶。烟农按合同种植的烤烟,由当地烟草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收购,并及时兑付收购资金,使烟农保持稳定的种烟积极性。
  第十条 加强烤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要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规划和完善烟水、烟房、烟路、烘烤、防雹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中低产和瘠薄烟地改造的力度。采取国家立项、行业投资、政府补贴、农民投劳集资的办法筹集资金,捆绑使用,专户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不允许将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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