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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黑政法发〔2007〕23号 2007年4月16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我办将在2007年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我省前几年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开展立法评估工作,以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教训,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提供依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估的法规、规章及其组织实施部门
  (一)《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畜牧局;
  (二)《黑龙江省湿地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林业厅;
  (三)《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农委;
  (四)《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为省环保局;
  (五)《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部门为省建设厅。
  二、评估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地方性法规、规章各项内容设定的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效果及由此所需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评估方式。深入实际,采取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现场考察、个别走访等方式,了解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听取基层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的评价意见。通过自上而下地收集、汇总情况和意见,为立法机关作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工作阶段,截至5月15日。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和省直有关组织实施部门分别向本级政府(行署)所属有关部门和本系统的下级部门布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同时,确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作为评估重点,一并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基层评估和汇总上报阶段,5月16日至7月15日。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及确定的重点县(市)级有关组织实施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认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和省、市级有关组织实施部门要视情况参与、指导下级机关的评估工作,并逐级汇总情况和意见,形成综合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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