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道路检查站应当配备停车示意牌等必要装备。道路检查人员在夜间、能见度低或者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实施检查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配备反光锥筒、减速提示标牌等装备。
第十八条 道路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文明执法,规范检查,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道路检查人员应当在批准设置检查站的位置实施定点检查。公安、交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采取流动方式检查。
两个以上有道路检查权限的部门确需在同一道路5000米或者收费站1000米以内同时进行检查的,应当实施联合定点检查,不得在道路上重复拦车检查。
当遇有被检查车辆绕道逃避检查时,实施定点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道路检查部门或者相邻道路检查站实施拦截。有关部门和检查站应当给予配合,并将拦截的车辆交予原通知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道路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除公安机关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道路检查人员不得在桥梁上、隧道内、交叉路口以及行车道上拦截车辆实施检查;
(二)遇有被检查车辆拒检逃逸时,道路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前方检查站实施堵截或者报警,不得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拒检车辆的逃逸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外,道路检查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实施追缉;
(四)道路检查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定点检查,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在同一地点拦车检查时,不得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必须实施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道路检查人员滞留、扣押车辆的,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严格遵守《
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财物清单。依法滞留、扣押车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