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3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设置道路检查站和道路检查行为,加强对道路检查行为的监督,确保道路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检查站(含检查点、卡,下同)的设置和道路检查行为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桥梁、隧道等。
第三条 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审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管理、方便通行的原则。
对道路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应当遵循政府监督与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道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道路检查站设置审批的前期审核;
(二)负责全省道路检查、督察证件的核发;
(三)对全省道路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道路检查站进行监督清理。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确定的道路检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管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垦区和国有森工林区内设置道路检查站的初审工作;道路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统计、上报,道路检查、督察证件的发放以及对道路检查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的道路检查站进行监督,并报省政府道管办处理。
各级公安、交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参与有关道路检查站设置的审查,对本部门直接管理的道路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统计、上报,道路检查、督察证件的发放,并负责有关道路检查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