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筹措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优〔2004〕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列支、收缴有偿转移金等渠道,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筹措力度,保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的发放,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部队自愿复员的三期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由本人自主就业,但可以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落城镇户口。到配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自愿复员的三期以上士官,其档案由政府开办的劳务市场或劳务中介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四)加强培训,搞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以职业技能素质为重点,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市州要指定长期的培训点,侧重开展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开辟城镇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求职登记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5〕107号),推动自谋职业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工龄。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教育培训、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给予扶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