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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中,各市州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士兵退役后审档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优〔2002〕13号)和省军安办《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档案交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民安〔2006〕2号)规定,严格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资格审查。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档案中缺少主要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因政治、身体原因服现役不满两年的义务兵,不满五年的一期、不满八年的二期非农业户口入伍的士官,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和甘肃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伍义务兵、置业志愿兵安置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安字〔1990〕02号)规定办理。义务兵因个人原因在3月30日以前、转业士官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按自动放弃不予安排工作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只能安置一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凡在我省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宣传报道,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责任。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违法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做法。

  (三)深化安置改革,鼓励自谋职业。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补助和《自谋职业证》。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筹措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优〔2004〕3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一次性补助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凡于2007年10月底无法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安排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父母单位确实没有接收安排退役子女就业能力的,其子女原则上按自谋职业办理。对因各种原因当年无法全部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经省军安办批准,可部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收取标准按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收入增长水平不断提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办结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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