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审计处理情况、责任界定、审计评价和建议、需要反映的其他问题等。
第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责任明确、评价客观、简明扼要、表述清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
(一)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
(四)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及时将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审计机关的相关审计情况,存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
(一)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或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违规、重大经济损失、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处理。
(二)将审计结果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廉政状况和廉政鉴定的依据。
(三)对移交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利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反馈。
(四)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利用审计结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利用:
(一)审计结果报告收到后,应向已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审计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