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办发[2007]2号 2007年1月12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 (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4]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任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利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侦察等决定时, 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利用好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后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各市审计局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报送本市党委、政府及领导小组的同时,还应报送省审计厅和省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