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税收优惠,规范税前扣除
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核审批,是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加强税基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徐地税发[2006]60号、《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徐地税发[2006]57号和后续管理工作的要求,把好政策关、受理关和审批关。从2007年度起,按照《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省地税局会议的有关精神,对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性审批,减免税期间,减免税纳税人应当进行减免税申报。减免税管理方式的变革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有关后续管理及台帐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税款流失。
五、汇算清缴各项工作时间安排
(一)汇算清缴工作完成期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6年元月15日前为2006年第四季度预缴阶段;元月16日至4月30日为业务培训、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阶段;5月31日前为各单位向市局报送汇缴总结、税源分析报告和各种汇缴报表阶段。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06年元月7日前为四季度申报预缴阶段;元月8日至3月31日为开展业务培训、纳税辅导和纳税申报、开票入库阶段;4月15日前为各单位向市局报送汇缴总结、报表、分析阶段。
(二)涉税审批申请的期限
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抵资抵免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2月底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部门对涉税申请资格认定滞后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提出涉税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和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后10日内提出申请。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期限
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应于3月31日前结束。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85号),市局将在近期按行业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对其经营所得、成本费用、利润水平进行典型调查,分析测算后确定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