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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三)依法建立和完善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督促检查制度;
  (四)依法逐步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五)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六)加强和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七)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对校长、教师和学生的督导评估机制,落实“三全”,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八)依法加强和完善教育重大问题专项督导检查制度;
  (九)加强和完善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调研督导制度。
  三、督导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确立教育督导地位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法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督政和督学两个基本职能。随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建立,教育督导在“决策、执行、监督”三大行政管理环节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管理教育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保障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不可替代的机制。因此,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确立教育督导地位,切实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通过教育督导加强教育决策执行力度,促进教育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要把教育督导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认真落实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意见,积极配合抓好各项工作。
  (二)健全机构,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基础教育的主要任务在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队伍建设的基础也在县级。各县要加强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按照《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地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云教督〔2001〕2号)关于“教育督导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市、地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人员配备一般为2--4人,机构级别地、州不低于副处级,县不低于副科级”的要求,设立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核定编制,配齐人员。
  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教育工作同志充实到州、县两级督学队伍中来。要加强督学的管理和培训,明确督学的职责和任务,不断提高督学业务水平,切实发挥督学作用。
  (三)完善制度,实现教育督导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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